瑞信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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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仔细阅读有关本材料的以下免责声明:

本文件由瑞士银行有限公司(UBS AG)和/或其隶属于瑞银集团有限公司(UBS Group AG)的任何子公司或联属机构(合称“瑞银”)编制。瑞银集团旗下包括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Credit Suisse AG)及其子公司、分行和联属机构 (下称“瑞信”)。本文件及其包含的信息仅供参考,出于瑞银营销目的使用。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投资研究、投资建议、发售募资说明书或参与任何投资活动的要约或招揽。本文件并非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投资工具或产品的推荐,亦不针对任何特定投资计划或服务进行推荐。

尽管本文件中表述的所有信息和意见均出于诚信原则从被认为可靠的来源获取,但对于文件内容的准确性、充分性、完整性或可靠性并未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声明或保证。本文件中的所有信息如有更改,恕不另行通知,瑞银没有义务更新或保持文中信息的时效性。所有信息均来自瑞银,除非另有说明。瑞银对于文中独立来源的任何信息不作任何声明或保证。

资产类别、资产配置和投资工具仅供参考。本文件中包含的任何图表和情景分析仅供说明之用。某些图表和/或业绩数据可能并非基于完整的12个月期间,这可能会降低其可比性和重要性。历史业绩不保证未来业绩,亦非未来业绩的指示。

本文件中的任何内容均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瑞银及其员工不提供法律或税务建议。未经瑞银事先书面许可,本文件不得全部或部分转发或复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瑞银或其任何董事、高管、雇员或代理对于您或他人信赖本文件所含信息或基于此类信息做出任何决定的行为或者不作为所造成的任何后果(包括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义务或谨慎责任。

瑞银保留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随时更改服务范围、产品和价格的权利。某些服务和产品受法律规定的约束,因此无法在全球范围内不受限制地提供。特别是,本材料无意在美国境内和/或面向美国人士或者在分发材料受到限制的司法管辖区内分发。

请注意,所有投资均附带一定程度的风险。请您务必留意此类风险(可能很大)。由于证券市场缺乏流动性,某些投资可能不容易变现,因此评估投资并确定您面临的风险可能很困难。某些投资可能会突然大幅贬值,您在变现后获得的回报可能会低于您的投资,甚至可能需要支付更多成本。您应就此类投资的性质咨询您的瑞银客户顾问,并仔细考量此类投资是否适合您。

本文件不面向任何地方、州、国家或其他分发、出版、提供或使用将违反法律或法规要求、或者瑞信需要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履行任何注册或许可要求的司法管辖区的公民或居民,亦不旨在向其分发或使用。除非本文另有规定,本报告由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Credit Suisse AG) 分发,瑞信是一家受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和监管的瑞士银行。您的个人资料将根据瑞信隐私声明进行处理,您可以通过瑞信官网 https://www.credit-suisse.com 在您的所在地查询此声明。为便于向您提供有关我们产品和服务的营销材料,瑞银集团及其子公司可能会处理您的基本个人资料 (例如姓名、电子邮件地址等联系方式),直到您通知我们您不再希望收到这些材料。您可以随时通知您的客户经理选择不再接收这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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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供新加坡合格投资者、香港专业投资者、澳大利亚批发客户使用。仅向收件人提供,严禁转发。

针对全部,瑞信香港分行客户经理及/或投资顾问管理的账户除外:本邮件(包括所附文件)并非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或瑞信代表向任何个人发出的关于购买或出售任何特定投资产品,或参与任何其他交易的请求、要约或建议。本文件中作为主题事项提及的投资产品/交易可能不适用于或不适合客户的具体情况或需要。在投资某产品前,请全面仔细地阅读包含重要风险披露的条款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交易文件。阁下应该自行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情况下咨询阁下自己的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和其他专业顾问,以确保所做出的任何决策都适合阁下的情况和财务状况。瑞信不提供法律、财务、税务或会计建议,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法律、财务、税务或会计建议或作为采信依据。

对于瑞信香港分行客户经理及/或投资顾问管理的账户:本邮件所载任何资料(包括所附文件)并非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或瑞信代表向任何个人发出的购买或出售任何特定投资产品,或参与任何其他交易的请求或要约。本邮件中作为主题事项提及的投资产品/交易可能不适用于或不适合客户的具体情况或需要。在投资某产品前,请全面仔细地阅读包含重要风险披露的条款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交易文件,。阁下应该自行对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必要情况下咨询阁下自己的法律、财务、税务、会计和其他专业顾问,以确保所做出的任何决策都适合阁下的情况和财务状况。瑞信不提供法律、财务、税务或会计建议,本文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法律、财务、税务或会计建议或作为采信依据。

针对全部:

适用于产品广告:此广告没有经过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审查。

本信息(含随附文件) 可能含有机密、专有或具有法律特权资料,仅供使用者参阅,未授权其他任何人员使用。资料的机密性或特权不因任何误发而免除或丧失。若阁下不是本邮件的目标接收者,我们特此告知阁下:阁下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传播、复制此等资料,或依据其采取任何行动。

历史表现数据和金融市场情景并非当前或未来收益的可靠指标。管理团队的过往表现也属于并非代表当前或未来表现。尽管已采取谨慎措施确保本文件所含信息和分析均基于据信可靠的来源获得或得出,但瑞信对其准确性、可靠性及/或完整性并未作出任何陈述,亦不对因使用或采信该等信息或分析所造成的任何直接、间接、附带、特定或从属性损失及/或损害承担责任。

本文件可能包含网址或者网站超链接。除本文件提及瑞信网站资料外,瑞信并未审查链接网站,亦不对其中包含的内容负责。此类网址或超链接(包括瑞信自身网站资料的网址或超链接)仅出于便于您参阅之目的提供,链接网站的内容不以任何方式构成本文件内容。通过本文件或瑞信网站访问此类网站或点击此类链接的风险将由您自行承担。

请注意,金融机构可能已经转变或正在停止使用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 (LIBOR)。这可能会影响您投资组合中的产品。参考 LIBOR进行交易或购买产品时,基准应该已经永久停止或变得不具有代表性。因此,在您开展此类交易或购买此类产品之前,某些事件可能会影响交易或产品的价值,或导致交易或产品的价差或其他条款在交易或产品有效期内由发行人或计算代理自行决定或任何其他交易对手方(视情况而定)决定做出调整,而且这些事件可能已经发生或将会发生。在某些情况下,此类事件可能导致有必要提前终止交易或产品。此处内容不构成法律建议,亦不应被视为对所有相关风险和问题的解释。因此,建议您与自身法律顾问和您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顾问共同仔细考量交易或产品中提及有关基准永久停止或非代表性或改革的相关风险。您可能需要考虑其他不以LIBOR参考的投资选择。风险水平可能会根据所选的具体替代方案而改变。

针对新加坡认可投资者:

对于非基金产品:潜在投资者应承认:本文件从未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金管局”) 注册为招股发行说明书。因此,本文件及其他与产品的发售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均不可传阅或分发,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公众或任何其中的人士发售或出售,或作为认购或购买邀请之主体,除非是:(i) 根据《证券及期货法》(SFA) 第274条向机构投资者(根据2001年SFA第4A条以及2018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类别) 规则》定义);(ii) 按照SFA第275条规定,在SFA第275(1)条下向有关人士(根据根据SFA第275(2)条以及2018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类别) 规则》规则3定义),或在SFA第275(1A)条下向任意人士;或 (iii) 符合SFA任何其他适用条款所述规定和条件的其他人士。

倘若根据SFA第275条认购或购买产品之相关人士为:

a) 一家企业(非合格投资者(根据SFA第4A条以及2018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类别) 规则》定义),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而其全部股本均由一位或多位的个人持有,而每一个人均符合认可投资者资格;或者

b) 一只信托(非合格投资者),其主要目的是持有投资,而每位信托受益人均符合认可投资者资格的个人,

则有关企业的证券(定义见SFA) 或以产品为基础的衍生工具合约(定义见SFA) 或有关信托下的受益人的权益(无论为任何形式),均不得于该企业或信托在购入根据SFA第275条发售的本结构性产品后六个月内转让,除非:

1) 转让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或有关人士,或SFA第275(1A)条或第276(4)(c)(ii)条提及的发行中涉及的任何人;

2) 该转让不含任何代价;

3) 该转让乃根据法例要求而进行;

4) 根据SFA第276(7)条的规定进行;或

5) 根据新加坡《证券暨期货法》(投资邀约)(证券和以证券为基础的衍生工具合约) 2018年规章第37A条的规定进行。

对于基金:作为本文件主体内容的基金(本文中简称“基金”)权益(本文中简称“权益”)之要约或要约邀请与SFA第286条授权的或SFA第287条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无关。本基金未获得新加坡金管局的授权或认可,基金权益不得面向散户公众投资者出售。本文件和有关要约或发售的任何其他文件或材料并非SFA规定的发行说明书。因此,根据SFA规定,与发行说明书相关的强制性义务并不适用于本文件。投资者需要认真考虑本投资是否适合自己。

本文件和其他相关文件从未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为招股发行说明书。因此,本文件及其他与证券的发售或出售、或认购或购买邀请有关的文件或资料,均不可传阅或分发,亦不得直接或间接向新加坡公众或任何其中的人士发售或出售,或作为认购或购买邀请之主体,除非是:(i) 根据SFA第304条向机构投资者(根据SFA第4A条以及2018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类别) 规则》定义);(ii)按照SFA第305条规定,在SFA第305(1)条下向有关人士(根据根据SFA第305(5)条以及2018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类别) 规则》定义),或在SFA第305(2)条下向任意人士;或(iii)符合SFA任何其他适用条款所述规定和条件的其他人士。

倘若根据SFA第305条认购或购买证券之相关人士为:

a) 一家企业(非合格投资者(根据SFA第4A条以及2018年《证券及期货(投资者类别) 规则》定义),其唯一业务为持有投资,而其全部股本均由一位或多位的个人持有,而每一个人均为合格投资者;或者

b) 一只信托(非合格投资者),其主要目的是持有投资,而每位信托受益人均为符合合格投资者资格的个人,

则有关企业的证券(定义见SFA) 或以证券为基础的衍生工具合约(定义见SFA) 或有关信托下的受益人的权益(无论为任何形式),均不得于该企业或信托在购入根据SFA第305条发售的本结构性产品后六个月内转让,除非:

1) 转让对象为机构投资者或有关人士,或SFA第275(1A)条或第305A(3)(c)(ii)条提及的发行中涉及的任何人;

2) 该转让不含任何代价;

3) 该转让乃根据法例要求而进行;

4) 根据SFA第305A(5)条的规定进行;或

5) 根据新加坡《证券暨期货法》(投资邀约)(集体投资计划) 2005年规章第36条的规定进行。

针对香港的专业投资者:

本文件、其内容和其他相关文件未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或任何其他司法管辖机构的任何其他监管当局审查及/或批准。因此,(a) 瑞信未曾也可能不会通过任何文件在香港发售或出售任何权益或证券,除非:(i) 向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SFO”)(第571章)及根据SFO规定的条例以及根据SFO制定的任何规则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进行发售;或者(ii)在所涉投资情形下,本文件不会成为《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条例》(清盘及杂项条文)所定义的“招募说明书”,或交易不构成该条例定义的公开发售。(b) 除向香港以外的投资者或仅向SFO规定的条例以及根据SFO制定的任何规则所定义的“专业投资者”发售任何权益或证券之外,未经香港证券法许可,任何人都未曾在香港或其他地方直接或间接向香港公众发行、或为筹备产品发行工作而持有关于任何权益的任何广告、邀请或文件,也不会做出此等发行或持有行为。

本文件仅面向含义同SFO规定的“专业投资者”人士发送。

针对中国投资者:

请注意,通过本邮件提供的网站链接所获取的发行文件并非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一步分发,未经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士发送或提供此类发行文件。

针对澳大利亚人士:

本文件只能发送给符合《澳大利亚2001年公司法》(联邦) 第761G(7)条(“法案”)定义的批发客户以及符合该法案第708(8)和(11)条(分别)定义的资深或专业投资者规定的获准收件人,根据该法案第6D章或第7.9部分,针对上述投资者的要约无需披露。本文件不包含也不应被视为包含任何金融产品建议或金融产品推荐。本文件不是该法案规定的发售文件。本文件不包含法案规定的发售文件中所需包含的所有信息,也无需要提交给澳大利亚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这些材料中提及的基金并非法案定义的注册计划。

瑞信国际(“CSi”)对于面向批发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获豁免遵守法案项下持有澳大利亚金融服务牌照的规定,且并未持有该等牌照。CSi获英国审慎监管局授权,并根据英国法律受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审慎监管局监管,而英国法律与澳大利亚法律截然不同。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悉尼分行以外的瑞士信贷集团实体并非1959年《银行法》(联邦)的授权存款机构,其义务不代表瑞士信贷银行悉尼分行的存款或其他负债。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悉尼分行不为瑞士信贷实体或基金的义务提供担保或其他方式的保证。投资者面临着的投资风险包括还款可能推迟,以及损失收入和投资本金等风险(视情况而定)。

本文件中的信息属于一般信息,并未针对任何特定个人或实体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每位收件人在根据建议采取行动之前应考虑自身的目标、财务状况或需求,并应在做出是否购买任何产品的任何决策前获取相关的产品披露声明(如需要)。欲获取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指南可访问以下网址:https://www.credit-suisse.com/media/assets/apac/docs/financial-services-guide.pdf

瑞信在投资产品/交易方面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瑞信联属机构在向瑞信客户提供本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和分析之前,可能已经采取了某些措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瑞信联属机构可能会参与、或投资本文提及的任何证券(包括本文件所述的投资产品/交易)发行人的其他融资交易,向这些发行人提供服务或招揽业务,和/或持仓证券或期权或开展交易。

本文件及其任何副本均不得送往或带入美国境内或在美国散发,或者分发给任何美国人士(定义见美国《1933年证券法》及其修订稿(“《证券法》”)S条例)。

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加坡机构识别号码S73FC2261L)是一家在瑞士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若阁下不愿收到我们的推介材料,请联络我们的资料保护总监,邮件地址dataprotectionofficer.pb@credit-suisse.com(瑞信香港分行)或PDPO.SGD@credit-suisse.com(瑞信新加坡分行) 或csau.privacyofficer@credit-suisse.com (瑞信悉尼分行),并在同一邮件中抄送阁下的客户经理/助理客户经理。

本文件全部内容均受版权法保护(保留所有权利)。在无瑞信事先书面允许情况下,本文件或其任何部分均不得为公共或商业目的进行重制、传输(不论以电子方式其他)、更改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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